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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信息发布者:huyouchu
    2017-06-12 09:32:36    来源: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转载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10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强化家庭经营基础地位前提下,通过规范管理服务、开展示范创建、加强政策扶持,积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逐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水平,推动现代农业不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家庭经营。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出资为主体,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坚持因地制宜。围绕全县主导优势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发展适宜的家庭农场,生产有市场需求的农产品,重点发展以粮食生产为主业的家庭农场,鼓励发展种养结合、社农结合的复合型家庭农场。

    3坚持适度规模。鼓励家庭农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4坚持注重特色。突出农业产业功能,重点发展特色农业,鼓励实施综合经营,配套产品采摘、耕作体验、田园观光、休闲垂钓等项目,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力争全县培育发展家庭农场1500家,其中以粮食种植为主的家庭农场900家,以林木、林果生产为主的家庭农场100家,养殖型、种养结合型及其他形式的家庭农场500家。从2017年起,每年新创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不少于10家,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不少于35家,争取在2018年前创建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

    二、把握基本条件

    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形式。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
      (二)身份要求。家庭农场经营者应为本
    户籍农民或常住当地10年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积极参与当地村集体公益建设的外地农民。

        (三)劳力构成。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与对外聘用技术人员、劳务人员相结合,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数。
        (四)经济效益。经营产业符合当地区域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高于当地平均水平1/4以上,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益的80%以上,家庭成员收入水平接近我县城镇居民水平。

        (五)土地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土地流转合同规范,并在乡镇鉴证、备案。新流转的土地合同期限不少于7年; 由大户改造为家庭农场的,剩余流转期限不少于5年;集中连片面积原则上不低于经营面积的70%。

         (六)生产规模。从事种植业的,种植面积50亩左右;从事养殖的,年出栏生猪(牛、羊)100头左右,家禽养殖5000羽左右,水产养殖30亩左右; 从事林业的,竹、木等用材林100亩左右,水果类、中药材,苗木花卉30亩左右,林业资源综合开发(含林下种养)年产值10万元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的,其主业参照相应种养规模要求。
      (七)装备水平。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机械与设施,或与农机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签订农机服务合同,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

         (八)管理制度。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按照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质量可追溯财务收支记录和农事作业记录完整,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三、加强管理服务

    (一)实行认定登记管理。家庭农场认定由农户自主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经乡镇初审、县经管局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县经管局发布认定名单,报市农业(经管)主管部门备案(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并录入全省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发放家庭农场认定证书。需要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家庭农场,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登记类型由申请人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自主选择,可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四种类型之一。工商部门要按规定免收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二)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按照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优先在粮食生产和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生产的家庭农场中,组织开展示范型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示范社名录。要通过示范创建,引导家庭农场在经营管理能力、生产发展规模、设施装备水平、生产经营效益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标准由县经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同时,鼓励创建市级、省级示范型家庭农场,具体标准按市、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结合新型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创业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有计划地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力度,计划3年内,对示范型家庭农场经营管理者轮训一遍。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青年农民工、市场经纪人等兴办家庭农场。支持家庭农场创建品牌,指导家庭农场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推行标准化生产,建立质量全程监控、市场准入、可追溯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鼓励联合与合作。家庭农场要与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共同发展、融合发展。引导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通过组建协会等方式,加强相互交流与合作。鼓励家庭农场与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交易市场、零售商场、农民合作社等通过订单生产、直供直销、农超对接、利润返还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产品产销衔接机制和合同履约机制。鼓励家庭农场牵头或参与组建合作社,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带动广大农户共同发展。

    (五)优化农场服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为家庭农场提供政策咨询、市场信息、价格评估、抵押贷款等服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建立农技人员联系家庭农场制度,主动为家庭农场提供农技应用、良种引进、疫病防控、检测检验、技能培训等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家庭农场与消费者的直达通道,改善家庭农场农产品流通机制,提高农产品收购、存储、运输、加工和销售的市场配套服务水平,帮助培育家庭农场优质名牌。全面准确掌握家庭农场基本信息,建立家庭农场数据库系统和电子商务网络。

    四、加大政策支持

    (一)财政支持。一是涉农项目倾斜。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农村道路建设等项目优先安排在家庭农场比较集中、符合相关条件的地域实施,支持具备条件的家庭农场承担和实施粮油高产创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现代农业发展项目。二是涉农资金倾斜。新增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后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重点扶持以粮食种植为主的家庭农场。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三是奖励扶持。县财政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每证奖励5000元。

    (二)金融支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机制,灵活采取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创投基金等方式,帮助家庭农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引导银行机构为家庭农场进行融资增信,创新家庭农场信用贷款产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拓宽涉农贷款抵押担保范围。推广POS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新型支付业务,多渠道为家庭农场提供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推动建立健全农业信贷风险的补偿分担机制,对家庭农场给予贷款贴息、贷款及其担保损失补偿等优惠。县融资担保公司要为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提供担保服务。完善政府补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家庭农场保险体系,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满足家庭农场风险需求的保险产品。

    (三)用地用电用水支持。一是保障相关用地。家庭农场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对家庭农场符合条件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和林业工程设施用地予以办理手续。鼓励家庭农场之间相互联合集中兴建共用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二是落实用电用水政策。电力、水利部门要保障家庭农场正常生产用电用水,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初级市场农产品大批包装的用电用水,按照农业生产用电用水价格执行。
        (四)税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的税费优惠政策
    符合相关条件的家庭农场给予同等享受。家庭农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家庭农场按规定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税务机关要为家庭农场办理税务登记、免税申报、发票领用等事项提供便利和指导。各类经营主体为家庭农场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家庭农场生产的鲜活农产品运输按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五、强化组织指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真正把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组织形式,作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具体措施。

    (二)加强指导服务。发展家庭农场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作,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务求实效,杜绝形式主义,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规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作为家庭农场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家庭农场发展规划和措施,认真做好家庭农场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侵害家庭农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与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配合,为家庭农场提供政策、法律、技术、信息等服务。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部门职责,落实责任。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工作动态,完善服务措施,抓好扶持政策落实并搞好督促检查。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工商、税务、金融、商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支持,优化服务,形成推动家庭农场发展的强大合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与措施,积极树立家庭农场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家庭农场发展的工作经验,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氛围,促进全县家庭农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双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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